索引号: | 0142768-8/2022-00195 | 分类: | 综合政务\政务公开 函 | ||
发布机构: |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| 文号: | 国办公开办函〔2016〕235号 | ||
成文日期: | 2016-12-07 | 发布日期: | 2017-10-24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名称: |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澳门皇冠: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|
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澳门皇冠: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
农业部办公厅:
《澳门皇冠: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》(农办便函〔2016〕233号)收悉。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、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,现答复如下:
一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,是正式的国家公文,应当以权威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。参照有关法律规定,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。
二、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,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,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。
三、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,行政机关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,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。
四、采取直接送达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,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。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,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。
五、本答复做出以前,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,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。
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
2016年12月7日